生产不合格产品,并低价销售,在质监部门查获后,仍然鱼目混珠销售。近日,姜堰市居民花某因在江都销售不合格化肥,被江都区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40万元。
承包企业生产伪劣产品
2007年,花某结识江都一化肥生产企业老板,投资约50万元合伙。2011年4月,因为企业经营不善,花某承包独立经营,并通过授权取得相关商标的使用权。别人做不下去,花某有什么经营新招?
花某交代,他的办法是生产“非标”复合肥料。所谓“非标”就是复合肥料中氮磷钾含量低于出厂的肥料外包装袋上注明的含量标准。“主要是钾和磷的含量少了,因为标准肥料和非标肥料价格上肯定有差别,标准肥料的价格要比非标的每吨出厂价贵200-300元。”花某交代,现在化肥行业竞争激烈,相互压价,所以只有少添加这些磷钾才能降低成本。
销售不合格复合肥被查处
花某在江都主要是通过江都居民王某销售复合肥,王某担心,销售“非标”复合肥会出问题。花某拍胸脯担保,“非标”主要是含量低,对农作物没有危害,有问题找他。
经查明,去年3月14日至25日,王某将93吨不合格的复合肥,以每吨2200元以上的价格,销售给在江都区经营农资的店主,销售额20.46万元。
明知不合格仍继续销售
去年3月29日,江都区质监局稽查队查获部分由王某销售的不合格复合肥,追根溯源查到中间商王某。几方面凑了14万元,到江都质监局缴了罚款。
此后,王某要求花某提供合格的复合肥,并将已经销售出去的不符合标准的复合肥回收。不料,去年4月13日至5月21日,花某仍以1800元每吨的价格,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75吨复合肥销售给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给经营农资的周某。案发后,王某向警方自首。
经法院审理,花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40万元。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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