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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改良剂
水田改旱地需要审批吗
作者:时科碳肥 时间:2020-02-02 20:38:18 阅读:

需要审批。

擅自改旱地为水田属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可见,土壤改良、防治受损土地是纳入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和管理范围的。原因很简单,土壤出现问题,不是局部的,成因也不是单一的,应该是气候、水文、地质和人文活动等影响的结果。那么,对田地的改良和治理,就需要全面了解、通盘考虑,需要由政府统一组织指导进行。
纵观《土地管理法》“耕地保护”一章的相关条款,无不体现这一原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以上政府要求用地单位将所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劣质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八条规定,开发未利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垦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并经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耕地质量的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应当由县、乡镇政府组织。
所谓个人对地力的提高,在通常意义上是指深耕细作、建设小排灌设施、少施化肥、多施农家有机肥等不损害耕地的行为。
在“改良”后的5亩地未经实践证明小麦、玉米的年产量达到500公斤时,不能认为此地的肥力就是得到了提高而认定其作法属于土地改良。
李某擅自将自家5亩耕地挖低十多厘米,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毁损耕地的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分析判断:
第一,改旱耕地为水田是否科学。5亩地所处位置和地形是否适宜作水田?15平方米、7米深的蓄水坑对周围土地和地下水是否构成影响?
第二,是否将耕作层土壤剥离留用?虽然原耕地挖下十多厘米后依然是耕地,但此耕地非彼耕地,因为生地变熟地的过程是很缓慢的。目前我国耕地开发中往往缺少熟化土而影响耕地的质量。所以,李某将5亩耕作层土壤剥离出卖,已有损坏耕地嫌疑。
第三,对改良后的5亩“水田”的耕作利用前景作出评估。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看,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耕地的利用和整治,与周边的地形和环境密切相关。如果改造后的土地与周边地形形成反差,影响这块地和周边土地今后平整、排灌、土壤改良,造成耕种条件难以恢复的话,应当结合其对承包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耕地。
因此,应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李某承包地的毁坏程度依法作出鉴定,依据鉴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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